江西新余仙女湖區:將光伏發電、風電項目分為三種類型進行引導
              2023-07-27 18:05:35 來源:

              日前,江西新余仙女湖區黨政辦公室關于印發《仙女湖區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風電項目實施意見》的通知。


              【資料圖】

              通知提到,為合法合規、公平公正地配置土地和電網資源,將光伏發電、風電項目按照項目特征,尤其是根據項目使用土地類型、電網接入和消納條件,分為三種類型進行引導。分別是優先發展類、限制發展類、禁止發展類。

              原文如下:

              仙辦字〔2023〕52號

              仙女湖風景名勝區黨政辦公室關于印發《仙女湖區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風電項目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辦)、區委各部門、區直(駐區)各單位:

              《仙女湖區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風電項目實施意見》經區黨政班子聯席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抓好貫徹落實。

              仙女湖區風景名勝區黨政辦公室

              2023年6月13日

              仙女湖區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風電項目實施意見

              為推動全區光伏發電、風電項目健康有序發展,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新時代能源發展的要求,實現新能源“十四五”工作向縱深推進,以新能源高質量發展促進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順利完成。圍繞區委提出的“以旅游工作統攬全局、抓六項重點推動”的總體思路,防范化解各類風險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區行業發展實際及面臨的新形勢,制定全區光伏發電、風電項目管理實施意見。

              一、明確發展引導方向,規范項目管理

              當前,全省光伏發電、風電項目開發已全面進入平價時代,土地資源約束、電網接入和消納瓶頸是制約新能源行業發展的主要因素,為合法合規、公平公正地配置土地和電網資源,將光伏發電、風電項目按照項目特征,尤其是根據項目使用土地類型、電網接入和消納條件,分為三種類型進行引導。

              (一)優先發展類

              1.滿足就近利用條件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和單點并網裝機容量小于6MW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2.在電網接入和消納條件允許的區域,利用滿足安全規范的合規建筑物屋頂開發的光伏發電項目;

              3.提前落實配套用電負荷和調節性資源的多能互補、配置儲能或其他可調負荷的光伏發電、風電項目;

              4.利用廢棄礦山、采煤沉陷區、尾礦庫、灰場等場地,在不影響生態修復的前提下開發的光伏發電、風電項目;

              5.利用符合政策要求的土地,并按照上級有關部門明確的光伏復合項目建設標準進行開發的“光伏+”綜合利用項目;

              6.支撐新型太陽能電池、氫能等行業重大技術研究試點、示范應用的光伏發電、風電項目;

              7.利用高效光伏組件、低風速風機等先進設備,以及采用數字化、智能化先進技術,對項目建設質量、運行安全、生態融合性、電網友好性方面能夠產生重要改進的創新型光伏發電、風電項目;

              8.結合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新基建等重大戰略和重要工程,能夠產生重要社會綜合效益的光伏發電、風電項目。

              (二)限制發展類

              1.對于使用國家政策允許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林地,但需要取得占用林地定額的,應考慮占用林地定額取得的可行性謹慎開發;

              2.對于在第二次全國國土調查中林業部門按照“林地”管理,在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中自然資源部門納入“園地”管理的區域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在“三調”成果統一應用前,應考慮占用林地定額取得的可行性謹慎開發;

              3.對于在河湖水庫等水域岸線周邊建設光伏發電、風電項目的,在水利部門具體規定出臺前,應考慮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

              態、水環境保護要求等謹慎開發;

              4.對于涉及土地權屬不明、壓覆礦產、探礦權以及地質情況復雜等區域的光伏發電、風電項目,應考慮相關經濟糾紛、項目建設安全性等方面風險謹慎開發;

              5.對于在新能源消納緊張區域建設的光伏發電、風電項目,應充分考慮可能的棄光、棄風問題對項目經濟性的影響謹慎開發。

              (三)禁止發展類

              1.違反“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耕地等明確禁止區域的光伏發電、風電項目;

              2.違反國家和上級林業、生態環境部門政策,涉及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天然林、各級公益林、省重要濕地、鳥類主要遷徙通道和遷徙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涉及其他明確禁止建設區域的光伏發電、風電項目;

              3.違反國家和上級水利部門政策,涉及河道、湖泊、水庫等明確禁止水面的光伏發電、風電項目;

              4.涉及軍事設施、飲用水源保護區、固定文物等敏感因素且無法避讓的光伏發電、風電項目;

              5.違反全區旅游發展規劃,靠近游客集散區、住宿區、主要游覽路線的光伏發電、風電項目;

              6.涉及通往景區主要道路沿線房屋屋頂和沿線可視區域的光伏發電項目;

              7.涉及風景名勝區、重點旅游景區和重點歷史文物、遺跡周邊及通往景區公路規劃范圍內的所有區域及區域內建筑物屋頂的光伏發電、風電項目;

              8.涉及全區各類園區范圍內未取得合法合規產權的廠房、企業用房、商業店面、辦公樓屋頂的光伏發電項目;

              9.涉及全區范圍內未取得依法批準手續和房屋質量司法鑒定合格的村民房屋屋頂的光伏發電項目。

              二、規范項目前期工作,引導項目備案

              為確保項目合規,保障項目接入電網和消納條件,項目前期工作按類實行分級管理。其中:

              (一)光伏發電項目

              1.1MW以上光伏發電項目由省能源局開展納規和競爭優選工作,通過后由屬地縣級能源主管部門進行備案,項目應在發布競爭優選結果之日起一年內建成,逾期未建成的項目,不再保證其接網消納。

              2.1MW以下光伏發電項目參照上述流程,由市級能源部門進行納規,縣級能源部門進行備案,備案文件有效期為一年,過期自動作廢。

              3.戶用光伏發電項目可直接納入建設規模,由屬地縣級電網企業代為受理備案和提供接入服務。

              (二)風電項目

              風電項目由省能源局開展納規和競爭優選工作,通過省能源局競爭優選的風電項目可向屬地市級能源部門進行項目核準申請,經市能源部門審核通過后,由市能源部門對項目下達核準批復文件。

              三、落實項目開工條件,確保項目質量

              各相關部門要履行屬地責任,確保建設主體在項目各階段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項目安全、質量、環保、進度等要求,保障項目合規性。

              (一)合規建設要求

              1.項目開工前應依法取得環評、水保、安評、穩評和防洪評價(如涉及)等批復,落實土地和林地(如涉及)等報批手續和用地協議。戶用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按簡化程序管理。

              2.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合理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涉及使用林地的,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凈間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確保灌木覆蓋度等生長狀態不低于林光互補前水平。光伏方陣按規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間應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間相關方簽訂協議,項目服務期滿后應當恢復林地原狀。光伏方陣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后續開展的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底版,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實行用地備案,不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

              3.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4.光伏方陣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當地鄉鎮政府簽訂用地與補償協議,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設用地的,依照土地征收規定辦理土地征收手續。

              5.項目并網運行后,建設主題應及時辦理發電業務許可證(豁免的項目除外),并依法服從電網調度機構的管理。

              (二)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要求

              1.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主體應依法落實相關政策要求。

              2.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主體必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落實建設中的環保、水保、安全等要求,避免出現水土流失等問題。要主動接受相關部門和公眾的監督,堅決杜絕破壞生態環境行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納入日常巡查范圍,對改變土地用途,擅自建設非發電必要的配套設施等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嚴肅查處。

              3.項目并網運行后,建設主體要繼續加強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管理,確保項目安全環保運行。

              4.項目主體工程開工前到投產后,建設主體應主動向國家能源局明確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申請開展質監(豁免的項目除外)。

              (三)合理進度要求

              1.項目開工后,在確保安全質量和生態環境的基礎上,建設主體應加強工程進度管理,保證項目按承諾時間建成投產。

              2.項目建設主體應關注和積極推動項目配套外送工程同步申請納規、建設和投產。

              3.因企業原因導致項目未能在承諾時間內建成并網的,不再保證其接網消納,1兆瓦以下的項目備案文件自動作廢。企業有項目取得競爭優選指標,且項目在組織競爭配置時未全部建成并網的,該企業新項目不能參加當期競爭配置。

              4.對因項目場地權屬方違約導致項目不能按時建成并網,或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經光伏發電項目開發企業提出,由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核實并對場地進行標記和記錄,三年內不再支持該場地開發光伏發電項目。

              四、加強建設運營管理,統籌項目運維

              1.項目準備和建設期間,建設主體應按月在江西可再生能源規劃項目庫管理系統填報項目進展信息,并及時響應各級能源主

              管部門和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的信息報送要求。

              2.納入省大中型項目管理范圍的項目還應按要求及時填報項目投資完成情況和相關信息。

              3.集中式項目并網運行后,應主動將項目運行數據接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大數據平臺。

              4.項目建成并網發電后,項目企業應主動接受屬地能源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和調度,及時反饋項目運行情況及發電情況。

              關鍵詞:
              責任編輯:zN_2733